一、基本概念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为制毒物品而买卖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制毒物品买卖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制毒物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有关问题的意见,这里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列示。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三)关于明知的认定
本罪以明知是制毒物品为构成要件。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四)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方式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可不以本罪论处及构成其他犯罪的特殊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为了制造毒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
这两罪所涉及的对象均为制毒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是买卖制毒物品,包括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或者购买制毒物品,以及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违规或超量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而后者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行为则是走私制毒物品。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虽然这两罪都具有非法买卖行为,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主要区别为前者所涉及的对象为制毒物品,而后者所涉及的对象为毒品原植物种子。
四、刑法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公安部有关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1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150千克以上不满1500千克;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400千克以上不满4000千克;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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