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毒品辩护律师分享—代购毒品辩护观点(二)——“牟利”之辩
梦想致富走错发财路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判刑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被告人姚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和被扣押的40桶疑似丙酮、50箱疑似乙醚等制毒物品,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据了解,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姚某自称有一长汀县某乡镇的“李老板”(另案处理)打电话给他,向他购买20桶甲烷、40桶丙酮、20箱亚砜、50箱乙醚,并商定价格为7万元,先付定金5万元,剩余2万元货到付款。第二天上午,“李老板”把5万元定金存入到被告人姚某指定的账户中,在收集好“李老板”所要的货物后,被告人姚某驾驶面包车从广州黄村高速往福建方向行驶,途经长深高速闽粤检查站时被查获。经称重,20桶疑似甲烷重403千克、40桶疑似丙酮重795.2千克、50箱疑似乙醚重307.5千克、20箱疑似亚砜重291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买卖为目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丙酮795.2千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还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乙醚307.5千克,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接受罚金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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