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钰博士之所以这样讲,可能是基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和证明力所决定的:1、鉴定人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仅仅属于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2、因为法庭要对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甚至可以排除非法的鉴定意见;3、同一个问题,可能会出现几份不同的意见,法庭只能选择一份。
但大多数人都认为鉴定是神秘的,因为一般的刑事案件不涉及鉴定,鉴定的启动也与普通人无关:1、完全由侦查机关把控,而且大多数是委托内部的鉴定机构,只有少量的委托社会中的鉴定机构;2、法院是无控制力的,只有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时侯才有一点决定的权利;3、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是无权自行委托鉴定的,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每一个案件都会涉及到鉴定,笔者认为毒品案件中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不管是司法部统一管理的鉴定机构(下称司法鉴定机构),还是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主要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实务中没有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还没听说过,这一点做的都还是很规范。
但是,从事法医毒物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过法定认证的实验室,这一点是律师审查的重点。
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毒品鉴定的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也就是实验室必须具有实验室认可资质或CMA(中国计量认证)认证,实验室是否具备实验室认可资质可以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网进行查询,是否具备CMA认证可以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查询。其次,也可以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质疑省公安厅向没有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计量认证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发放《鉴定机构资格证》的合法性,来促进公安司法鉴定的公开化、透明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要求:“(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五)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为司法机关作出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人应当遵守相关回避规定。以上相关规定,实务中做的比较好。
律师重点审查的是人证是否合一?本人发现有鉴定人已离开原单位,但证件的复印件原单位还保留有,其本人并没做鉴定,是其他人代签名的。还有就是有的鉴定人只负责签名,并不知道鉴定的过程。
三、送检检材来源不明,或不具备鉴定条件。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应严格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送检检材与扣押毒品不一致。
扣押毒品与送检毒品必须保持同一,检材的情况是整个毒品鉴定的源头,主要是指送检前毒品检材的发现、固定和提取要规范,形成完整的“保管链”,确保毒品不被污染、遗漏。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
1、因毒品提取、扣押、取样的过程不规范,无法证明检材的同一性,导致检材来源不明。
2、不重视见证人程序,导致无法证明提取、扣押等过程的合法性,无法证明检材同一性。
3、对毒品进行操作时,存在不当行为,造成工具有污染,导致检材被污染,出现送检毒品与扣押毒品不一致的情况。
4、称量过程存在称量衡器的标准不一、对多个包装内的毒品存在混合称量等问题。
5、未对毒品进行密封、标记,或密封、标记后未记录或拍照,未形成完整的“保管链”,无法证明检材同一性。
6、委托程序不合法导致检材来源不清等。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特殊情形毒品没有进行含量鉴定。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2. 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态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
3. 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4. 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5.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若案件属于以上五种中任意一种情况,毒品鉴定中不仅要有成分鉴定,还有有含量鉴定。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方法应当符合规范(列举常见毒品的一般鉴定方法)
(1)鸦片
实验室检验方法:
1. 薄层色谱分析法(TLC)
2. 气相色谱分析法(GC)
3.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分析法(GC-MS)
4. 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法(HPLC)
5. 毒品原植物DNA检验技术
(2)海洛因(又名二乙酰基吗啡)
实验室检验方法:
1. 薄层色谱分析法(TLC)
2. 气相色谱分析法(GC)
3.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分析法(GC-MS)
(3)大麻类毒品
目前走私贩卖的主要非法大麻制品有:大麻植物、大麻树脂、大麻油。
大麻的检验方法主要有:
1. 大麻植物形态鉴别
2. 化学法(颜色反映)
3. 高效薄层色谱法
4. 气相色谱法(GC-FID)
5. 顶空色谱法(HS-GC)
6.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7. 气—质联用法(GC-MS)
(4)甲基苯丙胺(冰毒)
实验室检验方法:
1. 气相色谱法
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3. 液相色谱法
4.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法
(5)咖啡因
实验室检验方法:
1. 气相色谱法
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6)氯胺酮(K粉)
实验室检验方法:
1. 气相色谱法(GC-FID)
2. 液相色谱法(HPLC)
3. 气质联用法(GC-MS)
4. 红外光谱法(IR)
七、鉴定所用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规范。
我国毒品鉴定标准化工作归口于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毒物分析技术委员会。至今已经颁布实施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13项,另外在编58项,共计74项,均为技术标准。按毒品种类分为,阿片类毒品标准19项,苯丙胺类毒品检验标准9项,可卡因类毒品检验标准2项,大麻类毒品检验标准3项,安眠镇静药毒品检验标准9项,新精神活性物质检验标准24项,其他毒品检验标准8项。
三个国家标准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3年第10号)
(1)182 GB/T 29635-2013 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2)183 GB/T 29636-2013 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3)184 GB/T 29637-2013 疑似毒品中氯胺酮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实践中会出现鉴定文书没有写明适用的标准,比如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验室标准,标准编号也未注明;或者是适用的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3.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施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的方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故在同时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涉及到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的相关鉴定时,鉴定人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标准。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检验甲基苯丙胺时使用的是《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IFSC04-02-07-2011(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制定的行业标准),或者使用其他实验室内部标准,而很多内部标准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无法获取所用的标准内容将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产生阻碍,针对这样的情况,辩护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获取相关标准内容以便更好的开展质证工作。
总之,要揭开鉴定领域的神秘面纱,让司法的阳光照进鉴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