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点1:仅行为人与同案人供述,与购毒者证人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参考案例: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70号;
犯罪嫌疑人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经过仅有其与同案人之间的供述,与买毒人员的证言在时间和地点上不相吻合,且无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书证予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参考案例: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64号;
出售冰毒净重0.68g,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3:客观上为贩毒行为提供帮助,但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贩毒还为其提供帮助存疑
参考案例: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84号;
在丁某贩卖毒品案中,虽然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将丁某送至案发现场,对丁某的贩卖毒品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无证据证实牛某甲明知丁某要去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故牛某甲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清楚。
无罪辩点4:证实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将毒品提供给他人吸食存疑;且抵消债务的行为无具体对应的吸食毒品次数与重量,无法确定行为人事实了贩毒行为
参考案例:上检公诉刑不诉〔2021〕127号 ;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以牟利为目的,将毒品提供给徐某吸食,且抵销债务的行为无具体对应的吸食毒品次数和重量,故无法认定其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5:毒品来源存疑,获取部分毒品蹭吸,不属于变相加价贩卖行为
参考案例: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本案毒品是否来源于境外尚未查明,张某某为章某某代购“LSD”,从中获取一张自用的行为系代购蹭吸,不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行为人是否具有贩毒的主观故意不清,且无证据证实行为人为他人购买毒品提供了帮助行为
参考案例:定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庞某某共谋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为了能够获得与女人发生性关系的机会跟随庞某某一起,其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清。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某有出资购买毒品,也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某有具体的帮助行为,整个联系购买毒品和转账都是庞某某在手机上操作完成,李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7:为购毒者居间介绍毒品,与购毒者成立共犯,因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武检刑不诉〔2021〕79号;鄂襄城检刑不诉〔2021〕16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贩卖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卖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经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审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仅仅是接受了吸毒人员马某某的委托,为其介绍了贩卖人员韩某某,实际的交易双方为韩某某和马某某,虽然王某甲有从中转手毒资的行为,但其本质行为仍然是居间介绍,而韩某某是否曾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与王某甲达成贩卖毒品的合意,或者吸毒人员马某某购买毒品是否用于贩卖,目前本案无相关证据材料,故王某甲构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8:贩卖的是否系冰毒存疑。
参考案例: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即依据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该冰毒是纯度不够的劣迹冰毒还是根本没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假冰毒,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9:未查货毒品实物,仅证人证言,未形成证据链条
参考案例:天柱检刑不诉〔2021〕46号;
没有查获贩卖毒品的实物,只有证人蒋某某的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0:行为人因病死亡
参考案例:鄂江检刑不诉〔2021〕3号;
本案于2021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因被告人吴某某不能羁押判决后无法执行拒绝收卷,2021年2月4日申请政法委协调该案,在协调过程中吴某某本人于2020年3月5日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1:行为人是否属于事前知道同案在贩卖毒品而介绍购毒者某去同案处购买毒品的证据相互矛盾,行为人是否在毒品交易中获利不清
参考案例: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39号;
朱某某与周某某认识的具体过程现有证据存在矛盾;王某某是否属于事前知道周某某在贩卖毒品而介绍朱某某去周某某处购买毒品现有证据存在矛盾;在周某某贩卖毒品给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中王某某是否获利现有证据存在矛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2:现证据仅证实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无法证实其实施了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参考案例:海龙检刑不诉〔2020〕75号;
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仅能证明林某某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林某某有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3:没有实施真实的毒品交易行为,不属于犯罪
参考案例: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帮助他人立功,配合公安抓获毒贩,并没有实施真实的毒品交易,其行为不属犯罪行为。
无罪辩点14:免费吸食帮助他人购买毒品能否认定为获取利益,无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7;
免费吸食帮助他人购买毒品能否认定为获取利益,无法律依据,同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在案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它被容留吸食人员未到案,不能证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5:仅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侦查程序不合法、程序性瑕疵无法补正,证据链不完整
参考案例: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马某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侦查程序不合法、不规范问题,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对存在的程序性瑕疵仍无法补正,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