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技术辩护
一、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必要性
1、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采取的是重刑主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年均重刑率为22.37%,各年度的重刑率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我国《刑法》347条第一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出刑法对于毒品类犯罪高压的打击态势。毒品犯罪案件罪名集中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共计占比98.38%,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占比最高罪名,达64.78%。
在重刑主义的环境之下,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有时罪轻辩护不足以实现轻判,而无罪辩护却能使无罪成为可能。
(余安平律师分享中)
2、我们国家形势在毒品方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1)、入罪门槛很低,只要你有除自己吸食毒品以外的毒品犯罪行为,基本都构成犯罪,且仅凭口供就可以定罪。鉴于毒品犯罪基本上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必须要主观明知),而我们国家是可以推定主观明知的,故,律师需要在“主观明知”方面下大力气。比如:有的当事人因无意中接触了毒贩,结果就变成贩毒的,或者变成运毒的,此时,就需要律师帮当事人全面质疑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唯一性,否则很多巧合都会变成巧祸,致使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2)、我们国家大量的毒品案件,不是由专门的缉毒部门来完成,而是由派出所进行督办,故在取证程序上并没有很规范,比如:没有及时到场、没有及时称重等等,这些都为律师进行有效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据统计,全国经过系统培训的禁毒警察人数不超过2万人。毒品犯罪自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客观原因,导致目前毒品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违法取证情形非常普遍,打击犯罪有余而保护人权不足。毒品案件一次退查率为33.3%,二次退查率为33.69%,而起诉率却高达97.71%,说明在毒品案件的取证方面,本身就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侦查机关极有可能把疑似犯罪直接认定为构成犯罪。此时,就需要律师帮他们做一个全方位的表述,尤其是对那些第一次接触毒品的人而言。
余律师通过分享“桂林大车司机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说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并不一定会得到办案机关的情绪抵触,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仍然会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且提出”无罪辩护“的切入点最好在于批准逮捕阶段。
二、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难点
1、毒品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低,是可以凭口供定罪的。
只要同案犯或者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他的证人,口供相吻合,即使没有查到实物,也可以定罪。这就意味着,毒品案件极有可能被别人做出证据。律师对于重型犯罪,经常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且需要去跟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就是为了避免办案机关在口供方面做出一些相互印证的证据,出现口供定罪。
余律师认为,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争议,律师只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不像检法机关“代表国家”。
2、司法人员的相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办案机关对毒品案件的定性、定量、毒品物证的收集、鉴定掌握不准,有时和律师不在一个标准上。对于公安取证程序不合规,只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就能被法院认可,粉饰太平。而太多的证据瑕疵,司法人员却熟视无睹,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三板斧”
余律师通过“乐某持刀反抗养猪场案件”,提出“质证三斧头半”理论,即:“你凭什么取证”(法律依据)、“凭什么你来取证”(取证资格或鉴定资格)、“凭什么这样取证”(取证程序或鉴定程序),以及半斧头“凭什么这个结论”(排除合理怀疑)。一切证据都需要“扛得起”律师质证的“三斧头半”,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毒品犯罪无罪辩护,余律师提出了“三板斧”理论。
1、做好基础工作,打好“阵地战”。
(1)、会见查明
律师第一次会见,应该通过询问让当事人直接告诉你,本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而不是去教当事人怎么面对询问;对于当事人无法判断的情况,只需要给当事人做法律咨询;至于其他的,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即可。
(2)、阅卷核定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且没有办法争取到当事人被释放的情况下,律师要做的事就是去阅卷,且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一些意见,制作阅卷预案,然后根据预案一一核定。
(3)、全面质疑
刑事辩护要求律师“脑洞大开”,能把各种“疑点”加以放大,提出各种“合理怀疑”。只要案件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申请书等方式去引导、帮助办案机关扩大侦查、补充证据。
(余安平律师分享中)
余律师认为,律师坚持无罪辩护需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并详细阅卷,一则向当事人查明他有哪些冤情从而找到无罪辩护的线索,二则从案卷中发现无罪辩护的依据从而有的放矢,三则需要向家属了解有没有能够证明无罪的“辩方证据”。
2、做好细节工作,打好“破击战”
(1)、证据无罪
余律师认为,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有罪。
【案例】
张剑被控贩卖毒品案,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11号
宋声彪被控贩卖毒品案,案号:(2016)云0621刑初26号
陈泽雄被控运输毒品案,案号:(2016)粤刑终321号
洪某二点九公斤毒品预诉案
(2)、事实无罪
余律师认为,任何事实都要被证明,因客观事实只有上帝知道,故法律事实需要被证明,即:用合法的手段,在合法的时间内收集的证据,而且要能够有效证明的。
【案例】
张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案,案号:(2014)开刑初字第104号
海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案,案号:同检刑不诉〔2019〕8号
中山运输毒品案
(3)、无法认罪
3、做好长期工作,打好“攻坚战”
(1)、被告人坚持无罪
被追诉人的无罪辩解具有合理性。
参考文书案号:青检公一刑不诉〔2017〕6号
(2)、辩护人发掘无罪
【案例】余律师办理的宋某非法买卖一吨制毒物品案
(3)、办案机关敢于无罪
余律师办理的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案
四、毒品犯罪无罪辩护切入点
1、主观不明知
因为所有的毒品案件,都是故意犯罪,而故意犯罪就必须证明主观明知。所以,律师经常会针对主观明知一条条对照着问,如何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
2、取证不规范
这一条的杀伤力其实不如第一条,因为公安机关经常会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其取证不规范是由于客观原因,且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取证不规范往往只能做一个轻罪判决的理由,不能够真正无罪辩护,但是如果将取证不规范和主观不明知相结合,就有可能将案子推向无罪。
3、缺乏直接证据
第一,现场的物品没有看到。第二,一定要有现场证人。
4、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需要律师“脑洞大开”,比如:会不会出现一系列的巧合?这些巧合有可能就是切入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律师一定要清楚,在办理毒品案件的时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被冤枉、被无辜判刑;另一方面,也推动着办案机关更规范的取证、更严格的执法、更完善的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