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毒品辩护律师分享—代购毒品辩护观点(二)——“牟利”之辩
三男子运输海洛因3.8公斤 涉嫌运输毒品罪受审||福州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提醒
三男子运输海洛因3.8公斤 涉嫌运输毒品罪受审||福州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提醒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黄浩铭
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三男子从广西凭祥市运输毒品返回上思县,途中被抓获,共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净重达3.8公斤。
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雷某、韦某、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为“老板”(另案处理)从凭祥市运输毒品海洛因返回上思县。当晚,韦某从“老板”处取得毒资现金人民币70万元后联系雷某、何某商议运输毒品事宜。
次日8时许,雷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前往凭祥市。何某、韦某在凭祥市从毒品交易上家取得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已在凭祥市一加油站处等待的雷某。随后,三人采取由韦某、何某驾驶面包车在前探路,雷某驾驶摩托车在后携带毒品的方式,将11块毒品海洛因运回上思县。
当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凭祥市至上思县二级公路某路段将三名被告人当场抓获。从雷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经称量、鉴定共计3854.63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韦某、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共同预谋,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跨市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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