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毒品辩护律师分享—代购毒品辩护观点(二)——“牟利”之辩
为获利种植罂粟提取鸦片膏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朱某某伙同他人在其老家老屋四周自留地里种植大量罂粟。朱某某在罂粟成熟后割取罂粟浆液,制作成鸦片膏,并请人联系买家。2010年8月16日,朱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鸦片膏2695克。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私自种植,又以其为原料加工、提炼毒品鸦片2695克,应认定为犯非法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并将其制作成鸦片膏,数量达2695克,在进行贩卖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认定为犯贩卖毒品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即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
本案中,朱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大面积种植罂粟,在罂粟成熟后割取罂粟浆液,制作成鸦片膏,并积极联系买家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工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对同一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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