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分享—刑事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被害人如何维权?
在电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案件中,由于涉及的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大,被害人的数量和犯罪金额往往很难短期内全部确定。
少数报案的被害人第一时间确立了被害人身份和损失金额,但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其他没有报案的被害人,才慢慢发现自己也是该案的被害人之一,此时,这些被害人该如何维权呢?
刑事案件部分还在侦查阶段时,对应的办案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害人可以直接找到办案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办案机关并案侦查,确认自己遭受损失等被害事实,从而确立被害人的身份。
例如,在马某诈骗案中,马某利用同一手法和同一批物资,诈骗了多人,其中部分被害人报案,马某被某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那么其他没有报案的被害人该如何维权呢?其实他们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一并调查马某的其他诈骗犯罪事实,以确立自己被害人的身份和被诈骗的事实。
以上做法的依据是非常充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并案侦查。
因此,在此类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应当找到最初立案的办案机关,要求并案处理,如果找其他办案机关立案,则很难被受理。其实在办案过程中,不难发现各地的办案机关时有出现相互推诿、拒不受理的情况,对此被害人也只能尝试投诉、信访等方式,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刑事案件部分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对应的办案机关则为检察院。被害人可以到检察院确认自己被诈骗等被害事实,从而确立被害人的身份。
例如,在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去各地派出所登记信息、提交证据材料。不少被害人主动前往,配合调查,渴望通过追赃程序,挽回损失。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部分被害人才发觉,骗子已经被抓获归案,他们已经错过了向公安机关登记、提交材料的时间。因此,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中的被害人和犯罪事实,并不包括他们这些人。这部分被害人的犯罪金额没有被认定,被害人身份也没有被确立。
途径一、被害人可以继续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也是被害人。但是,公安机关在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后,对诸类材料往往是不愿意再接受了。
途径二、被害人可以找到经办检察官,向经办人提交书面材料,要求认定自己也是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害人,并要求并案处理。
而找经办检察官,正规的途径有两种:
第一,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交所函及授权资料,然后约见检察官,要求听取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因此,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在与检察官面谈时,将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各种证据提交给检察官,要求确立系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身份和损失事实。
第二,去检察院信访申诉部门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要求申诉部门将自己的证据材料,移交给经办检察官,让他认定自己的被害人身份和损失金额。这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例如,在袁某这个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到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自己也是该院正在办理的XX案件的被害人,要求将书面材料转交给经办检察官。在一番交涉之后,该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遂出具了《XX人民检察院移送单》,内容大致为:“公诉XX处,现将XX(被害人)等人就XX涉嫌集资诈骗案提交的情况说明书面材料转去,请依法处理。”
如此一来,这些被害人就顺利加入到诉讼程序中,成为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这些被害人的涉案金额最终被认定,他们后期通过参与刑事诉讼,悉数追回了全部涉案款项。
刑事案件部分处于审判阶段时,对应的办案机关是法院。被害人可以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被诈骗等被害事实,从而确立被害人身份。
例如,在杨某等人诈骗案中,包括杨某等50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他们通过同一手法,诈骗了几百人。在侦查阶段,有520多名被害人陆陆续续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材料、支付凭证,结合在被告人杨某等人处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显示涉案被诈骗的金额为500多万元。
在法院审理阶段,部分被害人才发现自己也被这家公司诈骗了,也是被害人,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过合同资料、支付凭证,他们的被骗事实没有被认定,他们的损失金额没有被计算在内。
这部分被害人不知道如何挽回损失,于是找到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们尽量挽回损失。其实对于这种情况,案件虽然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但诉讼程序程序还没有结束,确立被害人身份和被诈骗的事实,仍然是第一步。
律师帮助他们整理合同资料、支付凭证等材料,迅速向法院提交这些资料,要求确认自己被诈骗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将该等证据拿出来,供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该案各方当事人由于都认罪认罚,对该等证据并没有提出否定意见。因此,这部分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和金额,顺理成章地被确认了。
最终,法院判决记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依据审计报告确认的数额500多万予以认定,但公诉机关对未提供合同、收据等材料的被害人刘某等20人的被诈骗金额100万余元未予认定。审理过程中,上述被害人向本院提交了报警回执及合同、收据等证据材料,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证实被害人刘某等20名被害人被骗的事实和金额,该金额和已经起诉的金额都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应当予以认定。所以,本案诈骗总金额为600多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其中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因此,被害人还可以要求参加庭审或者旁听庭审,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被害人维权的第一步,就是确立被害人的身份,介入诉讼程序。通过向办案机关提交遭受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各种书面证据、转款凭证,让办案机关认定自己遭受损失的事实和金额,继而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