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毒品辩护律师分享—代购毒品辩护观点(二)——“牟利”之辩
两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桂阳一女子被判一年六个月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郝某因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郝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郝某染上毒瘾后,因无经济来源,遂决定以贩养吸。2016年2月18日晚上,刘某、谢某、龙某(均系未成年人)三人在网吧上网时为了提神打游戏,三人从郝某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冰毒一小包。2016年3月2日凌晨,刘某感觉无聊便想吸食毒品,于是电话联系郝某购买冰毒,约定在某宾馆附近交易,当二人正在交易时,被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查获郝某丢弃在地上用纸巾包裹的2小包毒品。经鉴定,被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净重共计0.8769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同时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王 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