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被告人张艳丽(绰号豆豆),女,35岁(1980年8月20日出生);2003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27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行政拘留;2014年8月15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2015年3月18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3月31日,因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艳丽于2015年9月30日17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三区×号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4个。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3.25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艳丽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惩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艳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艳丽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三区×号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4个。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3.25克。
2015年10月12日,张艳丽举报并配合民警将向其贩卖毒品的夏×抓获,当场起获冰毒296.6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艳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艳丽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毒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2015)怀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2015)怀刑执字第9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询问笔录,关于张艳丽举报夏鹏等人特大贩卖毒品案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丽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艳丽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艳丽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艳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移送执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张艳丽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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